立法提速,成立“协会”“商会”将不再是特权 

鹰巢VOL12 2015-04-13 1986 0

3月底,国家发改委邀专家就《行业协会商会法草案》进行论证,其中涉及到行业协会商会的性质、设立条件、基本职能和法律权利义务等问题。


截至2012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近7万余个,全国性行业协会600余个。但是目前没有统一的专门立法,使得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无法可依。其中最暧昧不清的就是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的关系问题。


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这使得行业协会面临双重管理,除了有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其登记、年审等事务外,还需要有一个政府机关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周德文介绍,由于行业协会依附于政府,使得我国的行业协会多数变成了戴着红帽子的二政府。


据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法草案》起草的专家介绍,在《草案》的讨论过程之中,有专家建议,立法应该赋予行业协会商会独立法人资格和财产权。


中万(北京)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原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司司长张经曾撰文分析,由于现行法规的羁绊,我国出现行业协会与商会组织分立的局面。那些不是行政机关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组织不能叫协会,于是,大量的各种行业商会诞生了。


根据现行规定,如果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一般不予批准设立。这使得各地商会的成立只能严格依照“一地一会”和“一业一会”的法定模式,“商会服务”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许多行业协会因为有“官办”的背景,沦为安置退休官员、机关富余人员的“俱乐部”。


因此在《草案》的讨论过程之中,有专家建议,实施一业多会制,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从而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


深圳、温州等地已开展了“一业多会”的实践,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深圳行业协会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国家公职人员在3年内,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团体领导职务,不得在行业协会任职。

  

(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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