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大修放松监管推进市场化

鹰巢VOL15 2015-05-03 2698 0

作为资本市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迎来第二次修订。 


现行的《证券法》于1999年施行,2005年进行了首次修订。


此次对《证券法》众多的修改条文中,最引人关注的是,股票发行由核准制变为注册制。


证券法(修订草案)(以下称草案)明确规定,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其本质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由市场参与各方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明确注册程序,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教授介绍,核准制介于审批制与登记制之间,比审批制宽松,但比登记制严格。在特殊的历史时期,核准制虽然功不可没,但其弊端亦十分明显。核准制扭曲了资本市场中的供需关系,造成了市盈率过高、股票定价过高、超募金额过高的“三高”乱象,制约了资本市场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再比如,一边是IPO节奏放缓,另一边是企业上市热情持续高涨,两大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了“IPO堰塞湖”这道A股奇观。 


草案中还修改了股票发行条件,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经济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认为,这意味着新股发行的考察侧重点由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变为了“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这对于鼓励创业创新是有利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介绍,目前,中国主板上市的核心要求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超过30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要求相对较低,即要求企业在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并且要保持持续增长。


“互联网企业起步时利润率并不高,自有资金也有限。如此高的门槛使得互联网企业在国内上市困难重重。重监管、轻审批的海外资本市场成为企业的首选。”赵占领说。


草案中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提出“证券合伙企业”的概念。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允许设立合伙制的证券企业,增加了证券经营机构的形式,这一形式极大促进证券经营机构的积极性;证券合伙企业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高度统一,企业在经营时会考虑长远利益。


现金分红不足一直是中国股市的一大难题,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明确了现金分红制度。草案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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