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毫不动摇”到法治护航,《民营经济促进法》成为民营经济发展里程碑

2025-07-07 144 0

从“两个毫不动摇”到法治护航,《民营经济促进法》成为民营经济发展里程碑
国企与民企之间不是你死我活、你有我无的零和游戏,而是百舸争流、你追我赶、相互促进的竞争关系,以及平等互利、诚信自愿、多赢共享的伙伴关系。


文|张谦

ID | BMR2004


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于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该法律共9章78条,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今天我非常欣喜激动,心潮澎湃。因为这部法律来之不易,格外珍贵。民营经济大发展、大繁荣的春天来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


刘俊海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体系严密、内容丰富、保护精准、促进有效,坚持了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目标导向相结合的立法精神,确立了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六项核心原则。这部法律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的定海神针,是民营企业有恒产、民营企业家有恒心的长效“定心丸”,是保护与促进民营经济的根本大法,是民营经济友好型法律规范体系的“龙头法”,是“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与体系化的体现。


01

民营企业的“定心丸”和“强心针”


《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列为重要立法目的之一,为问题导向下,系统构建民营经济促进法律制度体系,提供了重要的目标遵循。


· “两个毫不动摇”首次写入法律


《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法律,在制度层面明确了民营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席月民指出,这样的规定“向全社会、全世界鲜明地表达了我国宪法第十一条所确立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没有变,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党和国家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施政理念没有变”。


《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地位和发展权利。”这种平等对待的原则不仅体现在理论上,更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款中,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刘俊海强调,企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别。“国进民退论”与“国退民进论”都是不理性的。国企与民企之间不是你死我活、你有我无的零和游戏,而是百舸争流、你追我赶、相互促进的竞争关系,以及平等互利、诚信自愿、多赢共享的伙伴关系。席月民则指出:“我国改革开放史表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党和国家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目标,这与传统政策导向的民营经济支持措施存在着明显区别。传统政策调控往往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灵活性,但长期来看缺乏稳定性;而《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支持措施,则具有更强的规范性和可预期性。席月民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列为重要立法目的之一,为问题导向下,系统构建民营经济促进法律制度体系,提供了重要的目标遵循,使该法律采用的调控工具与规制工具具有了合法性意义,进而克服了传统调控实践中“重政策、轻法律”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使传统的政策调控真正转变为依法调控,用法治引领和规范政府调控行为。刘俊海也指出,过去对民营经济的促进主要靠政策、靠文件,某些政策存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遗憾,缺乏稳定性、体系性以及法律制度的权威性。《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旨在构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良法善治,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好政策、好制度、好经验与好模式上升为根本大法,将其称为民营经济领域的“宪法”也不为过。


席月民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注入了一针发展“强心剂”,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需要坚定信心,积极投身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战略性产业发展,通过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在持续创业创新中催生更多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守法经营,回报社会,为实现共同富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的贡献。


02

制度创新:切实解决民营企业经营痛点


《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有效满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有效控制金融业务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 重塑企业家对“竞争中性”原则的信心


刘俊海表示,就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而言,隐性壁垒司空见惯,在高利润率与垄断行业,“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尤其突出。法定行政许可项目有待大幅压减,即使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也存在民企难以跨越的诸多有形或无形的“卷帘门”“玻璃门”与“旋转门”。席月民则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章以专章规定了公平竞争制度,致力于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各类经济组织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打破了过去存在的隐性壁垒,让民营企业真正享受到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市场待遇。席月民还谈道,《民营经济促进法》还围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国家支持发展政策的平等适用、公共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平等对待以及竞争执法等作出了一系列详细规定。从而重点呼应了我国既有的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为经济管理部门一视同仁地严格执法、建立亲清政商关系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这些制度设计有效重塑了民营企业家对“竞争中性”原则的信心,不仅提升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更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 破解融资难问题的差异化金融支持


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中国经济长期存在的结构性难题,尤其在中小微企业中表现更为突出。例如银行出于风险控制,通常要求抵押物和国企信用背书。而民营企业普遍轻资产运营,往往不能提供充足的抵押物,导致贷款申请通过率低,进而限制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针对实践中民营经济组织的种种融资关切,《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了国家金融部门对金融机构向小微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所应实施的差异化政策,具体包括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等,具体措施涉及贷款担保方式的多样化选择、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适配性开发、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获得直接融资以及信用评级的有效供给等。通过这些政策措施,在有效满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有效控制金融业务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席月民如是说。


03

实践挑战: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策略


《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地方政府建立涉企政策全周期评估机制,这有助于约束地方保护主义,防止政策扭曲市场竞争。


· 地方保护主义的约束与追责机制


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成为一个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地方政府可能会为了维护本地经济利益,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市场资源配置、限制区域间竞争。地方保护主义虽然在短期内可能对本地企业形成“庇护”,但长期来看会扭曲市场机制、阻碍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与跨区域扩张形成制约。面对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席月民指出:“培育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正确处理好国家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特别针对实践中政府部门可能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责任,维护了该法的制度刚性和权威性,在法治政府建设和责任政府建设方面又取得了新进展。”刘俊海也谈道:“有些司法机关对外地民营企业家开展钓鱼式执法司法,旨在通过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等方式增加本地财政收入,属于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顽症。”


《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地方政府建立涉企政策全周期评估机制,这有助于约束地方保护主义,防止政策扭曲市场竞争。这种评估机制的设计,旨在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还特别强调了政策评估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涉企政策时,必须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财政事权分配与预算约束协调


在当前财政事权分配框架下,地方政府落实法律要求的“民企专项扶持资金”可能面临预算刚性约束。在此背景下,如何避免法律承诺“空心化”成为一个重要课题。解决这一核心问题的关键在于协调中央转移支付与地方自主性的矛盾,在保证政策实施效果的同时,尊重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对此,刘俊海表示,为遏制地方政府在政商关系中恃强凌弱与“新官不理旧账”等失信行为,《民营经济促进法》既从正面谆谆教诲地明确了行为规范,也从反面厉言正色地设置了法律责任。席月民也认为,地方政府需要不断完善制度措施,提高依法执政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经营偏好与私人选择,任何对市场主体财产权利的行使和交易机会的剥夺或限制,都应该经过有针对性的道德成本评估,尽量避免和减少政府干预市场行为的错误或失误,进而优化民营经济投资融资环境。


04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不是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终点,而是优化民营经济友好型法治生态环境的新起点。


刘俊海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有旺盛的生命力,也预示着民营经济大发展、大繁荣的法治春天来了。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不能空转。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是立足长远的经济工程、标本兼治的法治工程、关乎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民富国强的政治工程。当前,要通过立改废释纂等配套立法举措,全面清理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体系,全面构建民营经济友好型的规范体系。此外,还要抓紧构建民营经济友好型的企业理性自治体系、行业协会与商会自律体系、行政监管服务体系、仲裁与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裁判体系、社会协同共治体系以及学术研究评价体系。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明确法律地位、构建公平竞争制度、解决融资难题等一系列创新性举措,该法律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法治环境。尽管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但只要坚持依法治国理念,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就一定能够充分发挥该法律的制度优势,推动民营经济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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