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亦有道:中国古代商人的义利观与天下情怀

2025-12-29 18 0

商亦有道:中国古代商人的义利观与天下情怀
在中国历史上,商人作为社会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经营活动始终受到社会主流道德与行为准则的规训与引导。历史启示我们,商业的成功从来不只是财富的积累,更是责任的担当。


文|王敬雅

ID | BMR2004


古今中外的文学作品中,商人的形象似乎总被蒙上一层灰暗的阴影。莎士比亚笔下那位因一磅肉而纠缠不休、冷酷无情的犹太商人夏洛克,巴尔扎克塑造的那个将金钱视若性命、临死前还要亲手熄灭一根灯芯的葛朗台,中国古典小说中那些为富不仁、趁火打劫的奸商形象……文学作品似乎不约而同地将商人描绘成贪婪、吝啬与道德败坏的化身。这些经典角色深入人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世人对商人群体“唯利是图”的刻板印象。


然而,现实世界的商业图景远非如此单一与灰暗。在中国历史上,商人作为社会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经营活动始终受到社会主流道德与行为准则的规训与引导。从先秦儒家的“义利之辩”,强调“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到明清徽商、晋商恪守的“诚信为本”、“以义为利”的经营信条,无不证明商业伦理与社会责任一直内嵌于商业文化的基因之中。长久以来,许多商人自觉地将家国情怀与社会担当融入商业活动,用实际行动展现着这一职业群体深厚的社会责任感。


这些历史启示我们,商业的成功从来不只是财富的积累,更是责任的担当。古代商人将个人命运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智慧,对于思考当代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仍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与现实启示。


01

古代商人的道德标准


先秦儒家所勾勒的儒商,是一个将道德追求融入经济实践、自觉承担起富民安民与社会和谐责任的企业家形象,其终极价值在于通过合宜的商业成就来实现经世济民的社会理想。


先秦时期,儒家思想在深刻的社会变革中,为后世“儒商”精神的诞生奠定了基础。其核心在于对“义”与“利”关系的辩证思考。


儒家并非简单地排斥利益,而是主张“以义取利”。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儒者而言,追求财富是被允许的,但必须符合“义”的准则,即合乎情理与社会道德,坚决反对见利忘义。在此基础上,儒家充分肯定了满足民众物质需求的合理性,孔子支持自由贸易,孟子提出“恒产恒心”论,这都使儒商创造财富的行为本身具有了“富民”的正当社会意义。


同时,儒家要求儒商必须节制个人物欲,以“道”为导向,达到欲望与财富的理性平衡。儒商的财富观更超越了个人积累,指向广阔的社会理想。他们需秉持“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公平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其商业活动不仅是创造“利”,更是实现“小康社会”以致“天下为公”的崇高理想的重要途径。因此,先秦儒家所勾勒的儒商,是一个将道德追求融入经济实践、自觉承担起富民安民与社会和谐责任的企业家形象,其终极价值在于通过合宜的商业成就来实现经世济民的社会理想。


子贡是孔子门下一位极具代表性的儒商,他不仅善于经商致富,更展现出深刻的爱国精神与卓越的政治智慧。据《史记》记载,当齐国准备攻打鲁国时,子贡挺身而出,在得到孔子允许后展开了一系列巧妙的外交活动。他游说于齐、吴、越、晋诸国之间,利用各国间的矛盾与利益关系,成功地说服吴国伐齐而救鲁。最终,子贡“存鲁、乱齐、破吴、强晋而霸越”的辉煌成果,不仅保全了父母之邦鲁国,更改变了当时整个天下的政治格局。


即使随着古代社会中“士、农、工、商”观念的形成,商人阶层成为所谓“四民之末”,社会层次降低,他们也仍然秉持着以其财富回馈社会的原则。这种意识既源于儒家“仁爱”“济世”思想的熏陶,也与他们改善自身社会地位的现实需求密切相关,具体通过赈灾、修路、兴学等善举生动体现。


南宋度宗咸淳七年,意大利商人雅各·德安科纳曾到达中国泉州,并在其笔记《光明之城》中记载了当时他在中国的所见所感。其中有一段话令人印象深刻:“施舍穷人被理所当然地视为是富人的义务,所以在城市中的一些商人尽力帮助穷困的人们,他们甚至到穷苦人的家里了解他们的疾苦,并亲自把钱交到穷人的手中。那些行善的人自己也从中得到了欢愉。城中的商人因此成为穷苦人们的救星。”


宋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商人也将自己作为了实现社会保障的一个主体。这种对周围贫民的救助并非政府强制,而基本出于自发。有些商人每到寒冬时就会周济穷人,南宋笔记《西湖繁胜录》中记:“雪夜,贵家遣心腹人,以银凿成一两、半两,用纸裹,夜深拣贫家窗内或门缝内,送人济人。”宋徽宗大观年间,黄州农业歉收,董助教“为饭以食饥者,又为糗饵与小儿辈”,许多灾民翻墙而入,董助教被扑倒在地,家人埋怨他,董助教却不介意,“翌日又为具,但设阑楯,以序进退,或时纷然,迄百余日无倦”。


当然,这些富商善举的背后也常掺杂着其他功利目的。以北宋末年的权臣朱勔为例,其父朱冲原为卖药起家的富商。据记载,朱冲“既拥多资,遂结交权贵,然亦能以济人之心”。每逢春夏之交,他便出资购置米粮药物,招募医官逐户探访贫病之家,施以援手;同时还采购衣料,命人缝制寒衣,在严冬时节分发给缺衣少穿的穷人。尽管时人皆知他意在攀附权贵,但这些济困之举确也展现了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面。


02

古代商人的社会责任


商人群体的慈善举动形成了制度性保障的完整体系,这一体系植根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与文化伦理之中,展现出其自身独特的社会活动逻辑。 


商人群体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其行为并非零散的偶然起意的慈善举动,而是形成了一个从直接救济到长远建设、从个人善举到制度性保障的完整体系。这一体系植根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与文化伦理之中,展现出其自身独特的社会活动逻辑。


在中国古代社会,政府能承担的社会责任有限,地方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主要靠民间力量支持。在社会发展中,商人群体因其财力雄厚,逐渐成为政府社会保障的重要力量,成为社会关系结构中的重要部分。


在基础层面,商人通过赈灾济贫主动弥补了官方救济体系的不足。每当水旱灾荒发生,他们不仅捐钱捐粮、设立粥厂进行应急救助,更建立了义庄、义仓等常设机构,为宗族和社区内的弱势群体提供长期保障。这些举措不仅体现了“救急”与“救穷”的结合,更展现出商人群体对社会治理的深度参与。他们通过制定管理章程、设立专项基金,将临时性的慈善行为制度化、常态化。到了近代,一些有远见的商人还会创办“贫民工艺厂”,实施“以工代赈”,帮助贫民获得谋生技能。这种救济方式既缓解了社会矛盾,也为传统慈善注入了可持续发展的现代理念,体现了商人群体在社会治理中日益增强的主体意识。


在古代社会,由于缺乏完整的社会基础建设规划,也鲜有政府部门固定负责相关公共款项的支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往往需要民间力量的积极参与。除了直接的经济救济,商人还要加入到地方保障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当中,是地方建设的重要支持力量。他们广泛参与修桥、铺路、筑堤、设置义渡等公共工程。这些设施不仅降低了商品流通成本,直接惠及商业活动,同时也改善了民生环境,为商人赢得了宝贵的社会声誉。这种将经济资本投入公共领域,进而转化为社会资本的行为,既是古代政府低成本运转中对商人的要求,也是商人群体自发的一种长效社会投资。


更具深远意义的是,古代社会中,商人对文教事业的支持。他们兴办义塾、资助书院、刊印典籍、扶持寒门学子参加科举。这一方面是践行儒家“崇文重教”的价值观,帮助商人实现文化认同和形象提升;另一方面,这也是极具前瞻性的社会投资。在兴办学校的过程中,既能为地方社会培养能写会算的商业人才,又能通过参与未来官员的培养,建立与政府的联系而拓展商业网络。


此外,商人们通过组建会馆,将慈善推向了制度化阶段。会馆起初是为同乡提供落脚之地,很快发展出资助医疗、丧葬、教育、返乡等多方面职能。通过制定详细的章程条规,会馆使慈善活动变得规范、可持续。这种集体行动不仅强化了商帮内部的凝聚力,也为在外经商的同乡构建了坚实的社会支持网络,成为商帮在激烈竞争中立足壮大的重要保障。


明清时期留存的碑刻中,记载了很多地方商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实例,不同于小说的虚构,这些都是历史上曾经实际发生过的事件。徽州商人黄崇敬在扬州经营盐业致富后,不忘反哺社会,设立“义仓”“施粥所”,每逢荒岁赈济饥民,碑文称其“积而能散,富而好义”,成为当时“富贾兼仁者”的代表。沁水商人刘用信平日“乐善好施,见孤寡则怜,遇急难辄周”,在一场洪灾中独资赈济全邑灾民,乡人感戴其德,称其为“活菩萨”,并为其立碑纪念。西安商人何大本则以“广积善缘”著称,生前创办义学以育贫子,设“施药局”救治病民,又出资修桥铺路、助葬恤贫,其碑载“恩洽闾里,泽被生死”。浙江台州商人蒋大佑在飓风毁坏梁桥后,倾家资重修,以“利人行旅,功德无量”著称,被地方官立碑表彰。宁波商人史起扬更是“恤婚丧,施饥寒”,在村口设灯塔、冬日施粥、夏日赈衣,凡行旅无不称颂其“仁者之业”。


03

商人社会责任的实现


古代商人群体成功地将经济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在“义利兼顾”中实现了自身价值与社会认同的双重提升。


古代商人社会责任的实现,并非孤立的行为,而是在与各社会阶层的复杂互动中展开的。这一过程,既是商人群体寻求身份认同与社会地位的过程,也是其资本力量与社会资源进行交换与整合的体现。到了古代社会中晚期,随着商品社会的持续发展,商人们不再是传统儒家“逐末”贱视的对象,而是社会结构中具有文化品格与公共责任的中坚力量。


首先,商人与官方形成了微妙的互补关系。在赈灾、筑路、水利等公共事务中,商人出钱出物,弥补了政府力量的不足;而官府则通过旌表、授予虚职等方式,给予商人一定的社会认可与政治庇护,形成一种非正式的“合作治理”模式。许多商人通过捐输军饷、修筑城防、助赈荒政而获得“义官”或“寿官”名号。如徽商程克勤在灾荒年间捐粟万石,被朝廷赐“义民”匾额;山西票号东家梁清端以输款赈灾得封“奉直大夫”。这种捐纳不仅是经济能力的体现,也成为商人提升社会地位、进入政治体系的重要渠道。


其次,商人与士人阶层的互动也非常频繁且更为深刻。一方面,商人通过“儒商合一”的实践,资助文学、兴办书院、收藏典籍,主动向士人文化靠拢;另一方面,他们积极通过科举、联姻等方式,推动家族由“富”转“贵”,实现经济资本向文化资本与社会资本的转化。这种双向流动,深刻塑造了明清以来“士商相混”的社会结构。


商人们在财富积累的同时,积极参与地方公益、文化教化和政治事务,逐渐形成了“富而好义”的社会形象。徽州商人汪廷讷出身书香之家,虽以贾起家,但酷好文章,结交文士,曾延请名士程敏政、汪道昆为其父撰墓志,借以彰显其家族之文德。碑文称其“富能济人,学足润世”,反映了明代商人主动融入士人文化圈、以文德润商的倾向。商人也多有在乡里兴建义学,资助教化的记载。比如清代西安商人何大本,“设立义学,以诱无力之子弟,而向义者多矣”。晋商刘我礼“惟以济人利物为事,创建义学,造就乡邻子弟”。这种“以财入仕、以义立身”的行为,使商人与士大夫之间的隔阂显著减弱。


最后,商人对地方社会的持续反馈,使其在平民阶层中赢得了声望与信任。这种扎根于民间的“软实力”,成为其巩固地位、维系商业网络的重要基础,商人与民众之间形成了互惠互助的关系。西安商人何大本设“施药局”,救治贫病,赒济无依孤老;宁波商人史起扬在乡村设“济贫粥棚”,并为婚丧之家提供无息借贷。碑文称其“里中有困,必先至其门”,民众视其为“恩人”。这表明商人通过慈善行为承担了部分地方基层治理与社会救助的功能,在维护乡村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设药局、施粥棚、提供无息借贷等对平民的持续反馈,则为其赢得了坚实的民间信任,这种公众事业的背书和信任成为商人维系地位的重要基础。


纵观中国古代商人的社会责任实践,其意义早已超越了单纯的慈善范畴。从急公好义的个体善举,到修桥铺路、兴办教育等系统性投入,再到与官府、士人、民众的多维互动,商人群体成功地将经济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在“义利兼顾”中实现了自身价值与社会认同的双重提升。他们不仅弥补了传统社会治理的不足,更塑造了富有中国特色的商业伦理传统。


来源|商学院1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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