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土改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

鹰巢VOL42 2015-11-16 3649 0

农地土改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 


11月3日公布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

   

就在规划建议公布的前一天(11月2日),《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公布,明确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5大领域。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涉及三大方面:耕地、农村的非资源性的经营性资产以及农村的非经营性的集体资产。

  

根据第二次土地详查的结果,我国现保有的耕地是20.2亿亩,其中大约有2亿亩是不太稳定的。目前我国农村有2.3亿户农民承包了集体的土地。《实施方案》提出,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全面核实农村集体资产基础上,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除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外,此次改革还将对经营性资产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诸如乡镇企业、物业经济、物流经济等占用了农村土地、使用了农村集体经济投资的,这一块涉及几万亿元资产,过去一些地方没有管好,被少数人控制,利益没有让农民共享。

  

《实施方案》中提出要通过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方式,把集体的经营性资产通过老百姓认可的方式,确权到每个家庭、每个农民身上。

  

而对非经营性资产,比如幼儿园、小学、卫生所等,《实施方案》提出,将重点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备受关注。

  

此次《实施方案》,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明确了改革路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将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允许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

  

同时,宅基地制度改革将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去年我国城镇化率是54.8%,也就是说,还有45%以上的人口是居住在农村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实际上,当前农村老龄化要快于城市,很多地区面临农业后继乏人的形势。因此,五中全会和《实施方案》中,专门提出,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个战略性举措。


(孟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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