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一再升级,第三方支付被打回原形

鹰巢VOL30 2015-08-17 3865 0

监管一再升级,第三方支付被打回原形


日前,央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政策可能引发第三方支付市场洗牌,未来,针对P2P 等互联网金融热门行业的一系列细化监管文件还将陆续出台。


“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本来就是央行的基本职责。”国金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马鲲鹏认为,对于金融行业来说,安全、稳定和可监督永远是第一要务,互联网最擅长的效率不仅不是最重要的,反而是需要被刻意抑制的。


征求意见稿中对综合类支付账户、消费类支付账户分别规定了年累计20万元、10万元限额,对不同安全级别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分别设置的单日付款不超过5000元、1000元的限额。


央行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超出上述年度和单日付款限额的客户,可以通过支付机构提供的跳转银行网关或快捷支付方式,用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完成对外付款,且无额度限制,能够满足绝大部分个人客户的付款需求,基本不对客户支付体验造成影响,且有效兼顾了安全与效率。”


新规对于第三方账户开立、转账都做出严格的限制。《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这在业界人士看来,第三方支付市场可能将面临大洗牌。


在海通证券分析师钟奇看来,大的支付机构由于具备规模效应以及合作银行资源(比如支付宝与同属于阿里旗下的浙江网商银行的合作),受到的影响相对有限;而缺少资源的小型支付机构,本想通过创新拓展的业务进行“弯道超车”,但此次政策的出台,使其面临被洗出市场的可能。


对于“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规定,央行相关负责人解释称,目前,支付机构的内控风险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避免两类机构的风险相互传递,《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管理办法》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相关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一是现行支付体系为传统金融机构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结算安排,并符合国际支付清算监管惯例和准则。二是支付机构按《管理办法》规定虽然不能为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务,将付款人的款项划转至网络借贷等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这不会影响网络借贷等企业的业务开展,而且有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也符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


(谭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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